朝阳市政府调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限额
为进一步完善朝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结合辽宁省朝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市政府决定对朝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人、年提高到8万元/人、年。
二、自2013年起,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额由70元/人、年提高到9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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