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政策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孩政策的生育保险待遇详情
生育保险待遇是国家一项关键的福利政策。“单独二孩”政策在全国正式推开。按照一般的生育规律,新政实施10个月后,才会陆续有一批符合政策的新生儿呱呱落地。在这个时间节点到来之际,记者从市医保中心拿到了最新一组数据:2015年1月至3月,全市共有1300多名参保者享受了二胎生育报销,生育保险基金共为此支出3000多万元,支出比例达到5%。
“2013年,全市共有607名参保者享受二胎生育报销,待遇支出为815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比例为2%;2014年,全市共有1197人享受二胎生育报销,待遇支出为1700多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比例为2%。”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2015年首季度增长明显的数据可以分析出,“单独二孩”政策落地后,确实对二胎生育以及待遇支付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
记者还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全市首季度生育保险金支出明显增多的另一个原因是,2014年年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按照相关要求,我市也对待遇支付作了相应调整,符合报销政策的二胎生育者享受到了更多的实惠。另据预计,二胎生育报销高峰将会出现在下半年,届时待遇支出数字和比例或将进一步刷新。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的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计划生育)的职工。
生育二胎后,产假怎么休?津贴拿多少?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有哪些?随着“单独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关于二胎生育险的相关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与此同时,我市转发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其中专门就二胎生育待遇作了及时调整,为了让老百姓能够算明白这笔账,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和医保中心,就政策亮点、业务经办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解读。
政策亮点
除了98天产假,生育二胎照样有60天晚育假
【新政摘要】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生育津贴根据生育职工产假天数计发。
【具体解释】
“与以往政策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符合二胎报销政策的女职工,照样可以享受60天晚育假,这就等于和生育一胎的女职工,有一样的假期及津贴待遇。”市医保处有关负责人说,政策修改前,符合报销政策的女职工,要想获得60天晚育假,必须同时满足晚育、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两个条件;这意味着二胎生育者根本无法享受60天晚育假;而政策调整后取消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限制,只要满足晚育(23周岁零9个月后生育)条件,就可以拥有60天的晚育假期。这样以来,和基础产假加在一起,女职工至少可以享受158天的假期。
津贴标准
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新政摘要】
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仍按照各地原有规定执行。
【具体解释】
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生育津贴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参保职工本人生育年的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津贴标准改成了参保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从全局上看,绝大多数人的津贴标准提高了。
该负责人还补充,除了津贴之外,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没有发生变化。即: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为800元,生育医疗费用正常产为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
温馨提示
具体业务下移到各区窗口,中途断缴将影响待遇享受
【报销流程】
为了方便广大参保职工申报及办理相关业务,我市医保中心已经将生育保险业务下移到各区市县窗口,市医保中心不再受理相关业务。因此,参保者如果需要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请直接到单位所在区的医保窗口办理。
【具体流程】
在生育后一年内,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收据、诊断书、住院治疗明细单及出院记录(小结)到单位所在区医保窗口申报和审核。一般情况下,津贴将在参保人申报三个月后按月发放。
另外,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的相关报销事宜主要由单位统一办理,企业参保职工的相关事宜主要由本人前往窗口审核办理。一般情况下,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20日,具体情况请联系各区市县医保窗口咨询。